(2015)栾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甲某与魏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某,魏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董甲某,女,汉族,栾城区人。被告魏乙某,男,汉族,栾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某诉被告魏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甲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