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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甲某与魏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某,魏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董甲某,女,汉族,栾城区人。被告魏乙某,男,汉族,栾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某诉被告魏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甲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甲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