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与邓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邓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军。被告邓军。委托代理人楚奇,律师。原告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快递)与被告邓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快递法定代表人栾军,被告邓军委托代理人楚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查非原告职工,从其仲裁申请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其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相互矛盾,重大事件时间出现大的差距不合常理,可看出被告旨在弄虚作假勒索财物。原告属于新接管的小微公司,名为公司,其实就是临时经营点。纠纷发生后,原告查遍所有货物表、财务帐,均没有发现被告以公司名义签收或送达的一个快递物件,亦未发现由公司支付给被告的任何一笔工资资金记录或转帐记录。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工资停发证明,非常专业规范,非一个临时公司水平所为,经向公司前任老板查询,该人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老板为其出具了有关工资证明,旨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赔偿依据所用。被告发生事故纠纷中,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均已获得补偿。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为公司服务,被告在仲裁庭业已承认,他工作时手机自备、车辆自备、用油自备、没有底薪、业务自揽,亦未接受原告的管理、约束、支配,也未领取报酬,与原告没有任何身份隶属关系。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经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间成立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提供仓储服务、货运代理信息咨询服务。2013年3月12日,被告邓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案外人徐兆和驾驶的鲁V×××××号小型客车在KK商贸城前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龙腾快递向本院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一份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份的工资表各一份,证明邓军系原告单位职工,因2013年3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停发工资,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370元、3450元、3400元。被告邓军以本案原告龙腾快递为被申请人,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龙腾快递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45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企业信息登记、停发工资证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2月份工资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系合法用人单位,被告邓军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向其出具了加盖原告公章的停发工资证明及受伤前三个月份的工资表。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由其提供,但主张系被告通过关系找到原告要求提供的,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与被告邓军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