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小平,女,汉族。被告陈小洪,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