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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小平,女,汉族。被告陈小洪,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陈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