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泰安恒丰橡胶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恒丰橡胶有限公司,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88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恒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时代明珠商务大厦15BA7室。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顺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安恒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马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88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