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瑞杰诉陈进立、余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杰,陈进立,余学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韩瑞杰,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陈进立,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余学忠,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瑞杰诉被告陈进立、余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瑞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瑞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瑞杰负担。审 判 长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张 春 菊人民陪审员 蔡 玉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