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樱与姚志红,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22号上诉人:王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立裁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