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录平与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录平,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录平,医生。委托代理人柳建峰,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法定代表人宋进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龙,山东庆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录平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2日,王文玉是否仍在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上班,以及其是否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上述事��原审未予查明。据此,将本案发回重审,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培忠审判员 孙月琴审判员 杨景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房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