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宇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宇某某。被告: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宇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