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剑枫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剑枫,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曹剑枫,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被告:王国军,男,1973年3月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剑枫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剑枫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剑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剑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