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曹剑枫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剑枫,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曹剑枫,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被告:王国军,男,1973年3月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剑枫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剑枫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剑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剑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