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字第467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谷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日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