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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字第467号原告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谷某,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日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