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芳、杨延东融资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孟芳,杨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芳,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延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芳、杨延东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执字第8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