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李垒,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庆刚,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市中区煜信诚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