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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启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儋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民,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8日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高在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小学街小水沟处,看见被告人赵某民时,便向赵某民购买海洛因,于是,赵某民将2小包海洛因(重约0.02克)卖给李某高,得款人民币30元。李某高购得海洛因后,已吸食完。2、2014年11月9日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高使用公用电话拨打被告人赵某民的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后,赵某民在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小学街小水沟处,将3小包海洛因(重约0.03克)卖给李某高,得款人民币45元。李某高购得海洛因后,已吸食完。3、2014年11月10日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高在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小学街小水沟处,看见被告人赵某民时,便向赵某民购买海洛因,于是,赵某民将2小包海洛因(重约0.02克)卖给李某高,得款人民币30元。李某高购得海洛因后,已吸食完。4、2014年11月10日9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海使用公用电话拨打被告人赵某民的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后,赵某民在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小学街小水沟(即唐弦村小水沟)附近,将2小包海洛因(重约0.02克)卖给林某海,得款人民币30元。林某海购得海洛因后,已吸食完。2014年11月10日11时许,儋州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接到赵某民贩毒的举报后,该所民警赶到东成镇长坡小学街处将赵某民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4小包、手机1部、人民币180元。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民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4小包共净重0.0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赵某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7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患疾病于2013年9月2日变更为所外就医。缴获的康佳牌V923手机1部、人民币180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外就医报告及审批表,证人李某高、林某海的证言,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民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四次,数量约0.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民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民有吸毒被行政拘留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康佳牌V923手机1部、人民币180元。经查,手机系用于作案的工具、人民币135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没收。另余款人民币45元,用于冲抵罚金。根据被告人赵某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康佳牌V923手机1部、人民币13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坚oonprk5dzcd15n6rkp案件唯一码审判员马静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昊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