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娆与王小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娆,王小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金永,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小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娆诉被告王小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娆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