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方圆、赵颖等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圆,赵颖,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方圆申请执行人:赵颖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方圆、赵颖申请执行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