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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碧海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四川碧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负责人钟玮,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碧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20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碧海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四川碧海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商业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