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文伟与陈节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伟,陈节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伟,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节约,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陈节约应归还原告杨文伟案款本金人民币17821.50元。申请执行人杨文伟于2014年9月19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本金人民币17821.5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节约履行义务,2015年8月3日被执行人到庭交清案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并向本院声明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雪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