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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满河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河,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起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黄满河,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齐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黄满河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满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满河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齐军于2015年8月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黄满河案件款5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