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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淡全才与王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全才,王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淡全才,男,1967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虎彪,男,1987年6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淡全才与被执行人王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虎彪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虎彪存款人民币9898元(其中申请执行费27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9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