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报名),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傅振源,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善兴,男,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起,李某在福建省石狮市某服装城购回假冒的adidas品牌运动服上衣及裤子存放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乡中心路一无名仓库,后将该批服装以上衣每件31元人民币,裤子每条18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至广州市美博城。2015年1月14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起获假冒的adidas品牌运动服上衣10225件,假冒的adidas品牌运动服裤子4980条,并当场抓获李某。经鉴定,起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361765元。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3336263号的“adidas”字母商标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上衣、套衫等。商标注册证号169865号的图形商标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衣服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在其续展注册有限期内。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上衣、裤子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证人罗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原审判决认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据此,原判酌定对李某科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李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李某主观上没有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恶意;李某已向被害单位作出赔偿并真诚道歉,被害单位表示接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考虑李某家中老人、小孩没人照顾,妻子长期有病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其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乡中心路一无名仓库起获李某存放的假冒的adidas品牌运动服上衣6775件,假冒的adidas品牌运动服裤子8430条。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期间与被害单位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接受了李某的赔偿和道歉,并表示对二审法院基于出现新情况作出相应判决没有异议。该事实有《民事赔偿协议》,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及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接受李某的赔偿和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李某积极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亦接受了其赔偿和道歉,并表示对二审法院基于出现新情况作出相应判决没有异议,故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此外,上诉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