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代成贵、刘世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代成贵,农民。申请人刘世勇,农民。申请人代成贵、刘世勇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万松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刘世勇之妻何功琳生前向申请人代成贵出具一张为欠款10000.00元的欠条,此款至今未能偿还。2015年8月3日,代成贵与刘世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世勇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代成贵本金5000.00元。代成贵放弃追索原借款其余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合同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梁万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