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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欧欢与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欢,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890号原告:欧欢。被告: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电视塔西侧丈八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申小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欢与被告西安市明德卫生化学品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欢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