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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