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发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发勤,杜威,杜冰清,杨军,沈贵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兰安,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先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发勤,男。被告杜威,男。被告杜冰清,女。被告杨军,男。被告沈贵斌,男。本院在审理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发勤,杜威,杜冰清,杨军,沈贵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已提供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储蓄存单内资金1000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之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现金担保。该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发勤,杜威,杜冰清,杨军,沈贵斌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停止对原告镇坪县文化商业中心建设工程的阻碍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维新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冉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