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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海 涛人民陪审员 何 多 伦人民陪审员 满 莉 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佘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