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海 涛人民陪审员 何 多 伦人民陪审员 满 莉 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佘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