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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江苏特密斯混泥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甘肃天地华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甘肃天地华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鸿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天地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89号第11幢9层9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地华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地华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9元,由原告江苏特密斯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琦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