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傅获、郭恒和与郭恒和、李琴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获,郭恒和,李琴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傅获,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恒和,无固定职业。被告:李琴芳,无固定职业。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获诉被告郭恒和、李琴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获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