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兴旺、朱勇军犯盗窃罪潘某、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旺,朱勇军,潘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兴旺,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后于2013年12月30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解押回攸县,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勇军,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于2013年6月30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解押回攸县,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晓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潘某、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骑摩托车从醴陵市窜至攸县丫江桥镇,伺机盗窃车辆。10日凌晨2时许,二人来到丫江桥镇市场内张某鞋业门前,看到路边停放了一辆牌号为湘B×××××的银白色面包车,二人由朱勇军望风,李兴旺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门和车锁,得手后由朱勇军开车、李兴旺驾驶摩托车返回醴陵。10日早上5、6时许,李兴旺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是否需要买车,潘某表示自己不需要,同时联系被告人江某询问是否需要买车,江某表示自己也不需要,但介绍黄某某(已判决)买车。后潘某、江某、黄某某一起来到醴陵市王仙镇一处山坳上看车,最终黄某某在李兴旺未提供任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行驶证等资料的情况下,以7000元钱的价钱从李兴旺处购得该辆面包车。2012年6月3日,黄某某驾驶该面包车在醴陵市区因车辆没有证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警方核查,该车正是张某在2009年6月9日晚被盗的面包车。20l2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面包车发还给了张某。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36616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3年2月5日到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潘某、江某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欧某证言、攸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被盗车辆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投案自首经过、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刑初字第24号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的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攸法刑初字第202号同案人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486、1822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潘某、江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江某在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前提下,于凌晨介绍黄某某在一偏僻山坳买进车辆,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位,应认定被告人潘某、江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帮助销售,被告人潘某、江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潘某、江某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并罚。被告人江某在案发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潘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兴旺、朱勇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兴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朱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兴旺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被告人朱勇军的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卫华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人民陪审员 胡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双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