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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祖国与寿蕾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国,寿蕾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陈祖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陈香豪,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蕾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国诉被告寿蕾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祖国负担。对于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林瑞宇第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