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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