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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俞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