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俞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