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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树民与张有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民,张有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王树民。被告张有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民诉被告张有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元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