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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肖红兵,局长。被执行人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黄云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土资执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5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宣国土资执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非法占用宣城市宣州区某镇某村水上组集体土地8.71亩(5805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4.18亩(其中耕地4.18亩、为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53亩,用地不符合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宣城市宣州区某镇某村水上组集体土地8.71亩(5805平方米);2、拆除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宣州区某镇某村水上组8.71亩(5805.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硬化水泥地面5805.00平方米及新建的搅拌楼,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宣城晶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宣国土资执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宣国土资执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夏积龙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