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国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国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退回原告张某某25元。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书 记 员 :岳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