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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新与王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王和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55号原告:董新。被告:王和高。原告董新为与被告王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和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和高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至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7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至2014年12月17日。两次借款均约定如逾期需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借款发生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和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新借款4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和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