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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海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世润博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连昌海运公司、大连瑞威尔航运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润博国际有限公司,海南连昌海运公司,大连瑞威尔航运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商初字第533号原告:世润博国际有限公司(C-Rainbow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韩国仁川广域市仁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宾,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连昌海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镇。法定代表人:丛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瀛璐,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瑞威尔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善英。被告: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明,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威华街。委托代理人:冯瀛璐,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2014)大海保字第45号海事请求保全一案根据原告世润博国际有限公司(C-RainbowInternationalCO.,LTD.,以下简称原告)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31日在大连港扣押了中国籍“连兴”轮,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该扣押依据(2014)大海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转入本案的诉讼保全。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海南连昌海运公司就“连兴”轮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已经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连兴”轮的海事请求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世润博国际有限公司(C-RainbowInternationalCO.,LTD.,)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二、自即日起对扣押于大连港的中国籍“连兴”轮解除扣押。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