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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齐建民与李青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建民,李青,北京渤海长城经贸中心,高丕廉,赵淑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4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齐建民,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政寰,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青,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京奇,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李青之妻。委托代理人:陈海旭,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北京渤海长城经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允霞,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高丕廉,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一审第三人:赵淑媛,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齐建民因与被申请人李青、一审被告北京渤海长城经贸中心、一审第三人高丕廉、赵淑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9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齐建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蒙 镭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