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权诉被告矫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权,矫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58号原告高权,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矫贵林,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权诉被告矫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矫贵林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权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