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潘佳云诉吴志松、黄永杰、黄明水、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高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佳云,吴志松,黄永杰,黄明水,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高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潘佳云,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志松,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黄永杰,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明水,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松,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高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被执行人吴志松、黄永杰、黄明水、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高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志松、黄永杰、黄明水、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高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琼璋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