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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39,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24,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相识,于××××年××月××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从2014年2月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致感情不和,相互分房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吴某乙由被告扶养,原告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读书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二、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拟证明婚生儿子的年龄;三、户口本,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被告黄某辩称:我和被告仍有感情,双方间确有发生争吵,但是主要原因是原告自去年底以来在外有第三者,原告又不听劝告,我才和原告发生矛盾和争吵。但我找过第三者的父亲谈话后,第三者已没有找原告。双方也因为婆媳关系问题和儿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但我仍会尊重长辈,事后都会和好。虽然原告有第三者,甚至有时在凌晨三四点才回家,但每天他都能回家,说明我们还是有感情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能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开庭审理,并经质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20日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由于被告在生育儿子后得了产后抑郁症和甲亢,产后抑郁和甲亢的病症是情绪暴躁,而原告及其父母没有体谅被告的病情,相互又缺乏沟通,加上在处理家庭关系问题上的观点不同,双方不时发生矛盾,但发生后很快又和好。自2014年底开始,因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后,被被告发现,原告又不听被告劝阻,引起被告的不满,开始导致夫妻矛盾升级。但是,在被告找第三者的父亲谈过话后,原告已没有与第三者交往。然而,原告仍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被告抚养儿子。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在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同意分三期补偿被告150000元,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当天下午,原告又反悔,不同意支付上述补偿款给被告。经询,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反悔,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黄某属于自由恋爱结婚,且在婚后已经生育儿子吴某乙,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和婆媳关系的处理上产生过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被告处理婆媳关系不好,且双方自2014年2月起分床睡,被告对家庭未尽到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被告又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相反,被告指出过错在于原告有第三者,原告承认,因此,感情纠纷的过错主要在于原告,原告应当检讨和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家庭的责任心,培养基本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与原告父母的关系未处理好以及原告有第三者的原因所致,现孩子年龄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更重要的是,被告认为经过劝解,第三者已没有与原告往来,原被告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今后,双方如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和睦相处,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丽丽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