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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德文诉洮南二龙乡新政村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德文,洮南市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德文,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洮南市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新政村)。法定代表人孟凡革,负责人。上诉人韩德文与被上诉人新政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确认事实:2014年至2015年被告承包村上册外地三块,合计2.25公顷,每公顷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至2015年的承包费2250元及利息。原审认为:被告耕种侧外地2.25公顷属实,有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测量土地时的记录为凭。而被告称,地数不准确,无依据,故应积极向原告缴纳承包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无约定,故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度第9次会议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二龙乡新政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至2015年册外地承包费2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上诉人韩德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撤销原审判决,参加与乡、村涉案土地实地丈量按实际面积缴纳相关费用。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立军于1992年开发村上的土地1.537公顷,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上诉人缴纳过土地承包费,承包至2014年,2014年洮南市政府下发了7号文件,对洮南市辖区农村承包土地收费标准重新调整,被上诉人按文件规定重新核算了土地面积,以“动账不动地”的原则,经村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商议,确定了新的承包收费标准,以每年每公顷1000元为收费标准,并报乡农经站备案,原审确认上诉人应徼纳2014年土地承包费1537元,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立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芮志成审判员  张春民审判员  王剑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和达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