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200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侧葛某的专攻白发脱发美发店,将该店玻璃门卸下,窃得店内鸿业牌电瓶车充电站、电磁炉、DVD影碟机和手机各一台。经鉴定,该被盗鸿业牌电瓶车充电站价值人民币1026元。2、2014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侧许某的雅康园面馆,采用“用工具撬开门锁”的手段,窃得店内现金1300余元。另查,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葛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得到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葛某、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周浦监狱释放证明书,收据、被盗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收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蓓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