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戈一萍诉徐志芳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一萍,徐志芳,殷秀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戈一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秀玉。上诉人戈一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戈一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戈一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戈一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撤诉减半计收人民币3,125元,由上诉人戈一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