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化峰与类廷、包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峰,类廷,包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李化峰。被告类廷。被告包春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峰与被告类廷、包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类廷、包春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化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类廷、包春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