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于河川与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河川,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28号原告于河川,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被告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河川诉被告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河川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于河川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