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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怀春与王丹,陈祖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春,陈祖兵,王丹,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王怀春,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祖兵,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丹,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辉,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春与被告陈祖兵、王丹、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怀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怀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交纳141元,由原告王怀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