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芦永吉与芦秀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永吉,卢秀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12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芦永吉,男,192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卢秀玉,男,195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芦永吉(其爱人冬桂兰代为诉讼)诉被告卢秀玉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爱人冬桂兰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被告卢秀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房屋,但关于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冬桂兰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冬桂兰代原告芦永吉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旭明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