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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韩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