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诉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山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秀丽,系山西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荷丹,系山西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太忠。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单位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为长治市潞泽大街西侧,该地址应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并非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