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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太生、苏庆生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太生,苏庆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282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太生,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3楼5单元302号。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庆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业公司经营办主任,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415号院20楼3单元27户。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谢永利,山西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生、苏庆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00084、0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太生、苏庆生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太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苏庆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太生、苏庆生不服,分别以:“原审以共同贪污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导致量刑过重;一贯表现良好,赃款全部退回,应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太生、苏庆生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00084、00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